济南规范租赁住房居住安全 公共门厅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
2022-6-7 9:28:38 来源:山东商报
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加强对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该局会同济南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原《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完善修订,形成《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租赁住房,是指出租供人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各类房屋。主要包括居住房屋用于出租的、依法依规改建的非居住房屋用作居住出租的、工业(产业)园区配建的职工集体宿舍用于出租的情形。值得一提的是,旅馆业客房除外。
据了解,《办法》 提出租赁住房有五种情形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包含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改变原有房屋空间布局结构,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将原设计的房间(卧室)分割、搭建后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房屋装修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健康标准(GB18883-2016)》相关要求的。成套住房按间出租的,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单间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使用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出租住房或转租达到10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企业信息上传及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等安全防控措施。
记者注意到,对于承租人,《办法》也明确了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其中,单位在住宅小区承租居民住宅用于职工集体宿舍,应满足租赁住房规定外,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及社区(村)居委会备案;工业(产业)园区的职工集体宿舍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人。
《办法》特别对消防管理方面提出要求,居民住宅房屋对外租赁的,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在其入住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自其离开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或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史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