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乘坐车辆下车时遭遇“开门杀”,责任应由谁来担?前不久,秦某驾车送李某回家,在行至李某居住的小区附近时,将车辆停放于小区西侧路北的人行道上。李某打开左后侧车门准备下车时,与骑电动车经过的许某发生碰撞,致许某倒地,送医后因其颅脑严重受损,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结果为秦某违反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打开车门妨碍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相比秦某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的作用更大、过错更为严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司法实践中,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均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例如,行人在高速公路突然横穿,致使过往车辆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认定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特别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相应罪名。
承办法官表示,“小疏忽”会引发大灾祸。汽车已普遍进入大众生活,停车开门下车是大多数人生活中经常有的行为,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停车、下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仔细观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也避免自己陷入困境。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