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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开着老板的车肇事逃逸

2022-5-15 7:34:44 来源:山东商报

       商报济南消息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有车一族越来越多,而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近日,济南市长清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无证驾驶他人车辆且肇事逃逸,导致被害人遭多次碾轧的案件。


       甄某系某石材加工厂员工,因自己的摩托车出现故障,便驾驶加工厂内运送板材所用的面包车(车主系雇主李某某)上下班,但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21年10月的一天,甄某驾驶制动系统性能不合格的上述面包车与步行过马路的齐某某发生碰撞,致使齐某某当场倒于机动车道内,甄某下车查看后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且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随后,秦某、郑某某先后驾车行驶至事发地点,因未及时发现倒地的齐某某,两车右侧车轮辗轧齐某某而过。后齐某某因胸腹脏器及肢体严重损伤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次日,甄某为逃避侦查,联系货车将事故车辆运至偏僻村落某汽修厂,修好后将该车放至二手车市场销售。该案发生后,交警大队成立专案组,历经11日艰苦侦查,终于将甄某抓获归案。


       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车主李某某认为其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未妥善管理车辆,使无证的甄某得以驾驶该车,且车辆制动不良,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第一次事故中,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中,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的义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郑某某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时正值晚高峰,路段车流量较大,甄某将被害人弃于机动车道内不管不顾,行为恶劣,对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李某某所有的车辆制动不良,且对车辆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按甄某赔偿数额的30%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涉案三车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甄某承担。宣判后,李某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将其应承担的赔偿款交至长清法院,履行赔偿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