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高价车位常态化,车位价格动辄十几万,俨然比汽车还要贵。即便如此,还是有不少开发商“精打细算”,把车位尺寸设计得“刚刚好”,待业主交付时才发现,车位附近平添一堵墙,车进来了,人出不去。
如果买到“闹心”车位,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车位建设又有什么标准规范?近日,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民三庭赵洪彬法官审理了这样一起车位纠纷案件。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实习生 马悦 通讯员 崔存星
车位左侧被一堵墙占了,车主只能天天从副驾驶室爬进爬出
添堵
听闻小区车位次日凌晨开售,郑峰晚上八点就拎着小凳去小区售楼处门口排队了,预备第二天能优先选一个好车位。时间一到,排成一条长龙的业主们涌进大厅,在销售热心推荐下,郑峰敲定了一处距离所住单元较近的车位,由于是预售,郑峰只能看到车位平面图,并不能看到实物。环顾周围乌泱泱的抢购大军,担心好车位被抢空,郑峰来不及犹豫,当即拍板,一次性付清车位款。不亏连夜排队,终于买到了好车位。郑峰长舒一口气,准备回家睡个回笼觉。
等到两年后车位交付时,郑峰傻了眼,车位左侧竟然还有一堵墙,几乎紧贴车位线,车位右侧与相邻车位的距离也并不宽裕,日常停放之后只能从副驾驶处爬进爬出。“很是狼狈,若停放位置稍有偏差,连副驾驶也出不去。”郑峰说。对于这样一个车位,就算是老司机也犯难。
遇到紧急情况,比如家人生病,郑峰一家只能选择打车去医院。花着一样的钱,该享受的权益却减半,连夜排队选的车位竟然是这样的,郑峰觉得自己一肚子委屈,郑峰表示,自己选车位的时候看图纸上明明没有这堵墙,当日的销售也并未告知,为什么实际交付却是这种情况。自己在这里买了房子,也不是一天两天居住,总不能往后几十年,每天停车都这么麻烦。郑峰找到销售公司想要更换一个车位,几番协商也没能换来满意的结果,之后郑峰将该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并支付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自愿”
郑峰与该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中标明了车位面积和总价款。合同签订当日,郑峰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款项,该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
对于郑峰的起诉,该公司辩称,郑峰与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属合法有效,车位的购买是郑峰自己的选择,车位并不影响生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小型车位总长度不低于4.8米,总宽度不低于1.8米,按照此标准案涉车位完全符合,且郑峰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要求公司赔付三万元,不仅金额过高,也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郑峰则称,在签订认购协议时自己买的这个车位尚未建成,属于预售,并未见到实物,其不了解车位的具体情况。该公司只是在墙上张贴了一张图纸,但是图纸中并未显示墙体情况,其是在该公司导购指引帮助下挑选,该公司并未尽到告知义务。几年后车位交付使用,才发现车位存在严重问题,车位驾驶室一侧存在墙体,且墙体与车位边线之间没有间隔,停车后,驾驶人员无法正常从驾驶室出入,车位没有实用性,给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之后与该公司协商调换车位更是没有一个满意的结果。
郑峰向法院提供了案涉车位相关照片,照片中车辆停放在车位中间位置,车辆两侧距离显得极为“紧张”,被告公司对照片角度及真实性提出质疑,由于该公司未能拿出实际证据表明其尽到告知义务,双方各执一词。为了确认实际情况,赵洪彬法官决定亲自到现场,对案涉车位进行一次勘验。
判决
通过现场勘验,法院测得该车位长度为5.3米,宽度为2.53米。勘验过程中,车辆居中停放至车位内,测得驾驶室一侧车门距离墙体33.5厘米,一般体型的成年人无法从该侧进出。郑峰喊来相邻车位业主居中停放车辆,测得副驾驶一侧车门与隔壁车位驾驶室一侧车门之间距离为55.5厘米,若停放稍有偏差,副驾驶一侧也难以进出,“从我们现场勘验的结果来看,该车位的确存在明显使用不便”,赵洪彬说。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相关规范中的规定,小型机动车与墙、柱、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的最小净距离纵向为0.5米,横向为0.6米,机动车间横向间距为0.6米(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据此,案涉车位明显不符合上述设计要求。
被告公司没能证明出售该车位时,尽到了告知义务,郑峰以正常车位的价格,买到了存在缺陷、使用不便的车位,造成了损失,该公司应当赔偿。关于赔偿金额,综合案涉车位存在的缺陷程度及对使用便利性的影响以及被告公司获益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定为该公司出售车位价款的30%。法院最终判定结果,维护了郑峰的合法权益。
“车位纠纷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更希望能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纾困解难。”赵洪彬法官表示,遇到类似事件,大家除积极维权外,还应尽量避免此类事件发生。比如在购买车位前,最好实地了解查看车位情况,如果车位还未建成,要仔细查看图纸,跟开发商、销售人员确认周围可能存在的障碍物或者不方便之处,以及车位与周边设施边距,检查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赵洪彬法官提醒道。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