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一部电视剧,一家影视文化传媒公司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在同一家法院,先后两次以不同的案由起诉某单位,之后又两次申请撤诉。这其中有什么跷蹊?其诉讼的真实目的又是什么?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继学
本案的主审法官綦晓玥
蹊跷的两次撤诉
案件的起因还要从电视剧版权的五次转让说起。
甲文化传媒公司是涉案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单位。2016年8月, 甲文化传媒公司出具涉案电视剧独家授权书,将该电视剧的独家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定时播放等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某影视文化传媒公司独有,授权期为自授权盖章之日起永久有效。2017年11月,某影视文化传媒公司出具《独家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的上述权利全部转让给乙影视传媒公司独有,授权期限为十年。
2018年1月,乙影视传媒公司又将涉案电视剧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播映权、发行权、转授权转让给丙影视公司独有,授权期限为3年,自该剧在授权域内首播之日起起算。2018年7月,丙影视公司将其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上述著作权权利转让给丁文化传媒公司,授权期限为3年,自该剧在授权域内首播之日起起算。2018年8月,丁文化传媒公司将其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上述著作权权利转让给本案的被告,授权期限为3年,自该剧在授权域内首播之日起起算。2020年11月,涉案电视剧在被告单位播出。
本案中,原告主张该电视剧的播映权、发行权经甲文化传媒公司转让,现由其享有该剧的播映权、发行权,并提交甲文化传媒公司于2020年11月出具的《授权证明书》一份。《授权证明书》载明,甲文化传媒公司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日起已经将该电视剧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等授予原告行使。
原告同时提交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年6月作出的一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认定,“2017年甲文化传媒公司将涉案电视剧的播映权、发行权一次性卖给某影视文化传媒公司。2017年11月,某影视文化传媒公司将该电视剧的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定时播放的权利等全部转让授权给乙影视传媒公司。”
因上述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提交的2020年11月甲文化传媒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载明的内容存在权利冲突,济南历下法院要求原告对甲文化传媒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时的权利基础进行说明或进一步举证,但原告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另查明,2019年7月,原告曾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将某单位(本案被告)作为被告诉至济南历下法院。后又申请撤回上述起诉, 2020年2月,济南历下法院准许其撤回对某单位的起诉。
据本案主审法官綦晓玥介绍,被告某单位在本案审理中提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真实目的是意图通过本案获取涉案电视剧授权的相关证据链条。2021年12月,原告向济南历下法院提交本案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不存在的诉讼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作为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提起本案诉讼。
首先,甲文化传媒公司是涉案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单位,依法享有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原告于2016年8月自甲文化传媒公司受让涉案电视剧相关著作权后,于2017年11月将其受让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乙影视传媒公司独有,且授权期限为10年。上述权利转让过程有被告提交的两份涉案电视剧独家授权书可以证实,且已生效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书亦予以认定,对此,原告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由此可以认定,2020年11月被告播映涉案电视剧时,原告并非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
其次,涉案电视剧的相关著作权经甲文化传媒公司、原告某影视文化传媒公司、乙影视传媒公司、丙影视公司、丁文化传媒公司依次转让至被告,被告在节目播出时具备涉案电视剧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路径均有被告提交的相应授权书予以佐证,证据链完整。原告质证称上述部分授权书真实性无法确定,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2020年11月甲文化传媒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载明的授权内容,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以及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告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交甲文化传媒公司出具上述授权时具备相应权利基础的相应证据。故对原告提交的该份《授权证明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法院均不予认定。
原告诉求并非出于正当维权
综上,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利,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不具备权利基础。结合原告提交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提交的原告于2019年7月在本院第一次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的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原告在2021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前,对被告播放享有涉案电视剧的合法授权的事实是明知的,其在本案起诉状中的陈述显然与事实不符,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并非出于正当维权之目的。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著作权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济南历下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某影视文化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恶意诉讼不予支持
据本案主审法官綦晓玥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原告的恶意诉讼行为,不仅有悖于诚信原则,更是对司法资源的不当占用,亦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告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法律保护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非以维权为目的,仅以诉讼为手段的恶意诉讼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加以制止和规制。因此,对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