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为规范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近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标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包括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和综合测算收回补偿。综合测算收回补偿仅适用于济南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土地收回补偿,市区建制镇(街道)范围内的土地收回补偿不适用综合测算收回补偿。
此外,《标准》还明确,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按照通知或者合同约定移交土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如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计算;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按6%计算;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按 4%计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的部分,按1%计算;1亿元以上部分按0.5%计算。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的总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史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