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月24日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夏子繁
符合相关条件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关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济南市正式出台《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进行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已交付业主的人数占比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自首套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满两年且已交付业主的人数占比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会议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应当将表决票送达至每一位业主。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物业服务人在保证业主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开展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但不得将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唯一服务手段。
规划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出售、出租、附赠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车位(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最多购买、租赁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车位(库)数量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一个或者附赠一个。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规划配建的各类车位(库)的数量、位置、面积在车位(库)平面图中予以明确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同时建设单位将规划配建的车位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给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或者单独签订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不得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条例》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分类并投放生活垃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从建(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在共用走廊、门厅、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位置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者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等。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人未如实公示、更新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拒不撤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未将规划配建的车位(库)的数量、位置、面积予以明确并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