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现代社会,作为逝者的子女都应平等享有追思悼念父母、表明血脉传承的权利,而若因此产生间隙,对亲情必将产生负面影响,更可能使得原本和睦的亲人反目成仇。近日,一起墓碑刻名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在济南市钢城区法院依法审结。
据悉,某村已故居民郑新(化名)长子郑勤(化名)及次子郑吉(化名)于早年先后去世,仅剩一养女郑玲(化名),现是郑新一脉唯一的继承人。郑新逝世后,因当地风俗,郑新亡妻娘家人托付郑新侄子郑柯(化名)代为上坟。2009年,该村对村民坟墓进行过一次搬迁,当时郑新夫妻墓碑所刻奉祀人自上而下竖排并列依次为男柯、女玲。2020年夏,该村再次进行迁坟,经两委、居民代表及党员大会议定,墓碑由社区集体提供,墓碑上的姓名由村委根据每家上报的名单统一镌刻。根据郑柯上报的名单,郑新夫妻墓碑所刻子嗣自右而左横排并列依次为郑勤、郑吉、郑柯,未再出现“郑玲”之名。郑玲夫妻前往祭拜时,发现其名未刻在墓碑上,随后多次与郑柯进行交涉,但郑柯一直拒绝在墓碑上刻上郑玲的名字。
无奈之下,郑玲将郑柯诉至法院。钢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郑柯将郑玲的名字按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刻在郑新夫妻的墓碑上(如需重立,实际产生的费用应由郑柯负担)。郑柯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高文倩 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