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行为普遍存在,但他们往往碍于情面只是口头承诺。那么,依据口头承诺,仅仅提供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等证据,法院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呢?
朱静(化名)与郑峰(化名)是朋友关系。2018年3月份,朱静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郑峰5万元,但没有借据和书面合同。2020年,朱静曾通过微信向郑峰催要借款,认为郑峰欠其5万元。郑峰则认为,该5万元不是其向朱静的借款,而是朱静为购买某公司股票委托其帮忙进行投资,后因该公司涉嫌传销,包括朱静在内的所有投资人的钱均未收回。于是,朱静一纸诉状将郑峰起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朱静主张向被告郑峰出借5万元,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继续举证,但原告仅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及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且聊天记录中并未显示催要借款的具体数额,只有原告在该聊天记录中陈述“郑峰这点钱等到什么时候,一个月又一个月的有意思吗”。综上,原告未能继续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是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多、事实认定难度较大的民事纠纷,证据提交及举证责任分配对事实认定至关重要。
法官提醒大家:借钱易,要钱难,借钱要写好借条。无论是朋友还是亲戚向你借钱时,在留有银行转账记录的同时,还要保存好其他借款凭证。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董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