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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未按规定排查最高罚10万元

2022-3-30 8:33:26 来源:山东商报

  商报济南消息 3月29日,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5月1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根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行为,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山东于2005年制定了《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于2016年进行修改并更名为《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风险和新风险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需要更细化、更具体的应对事故隐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现行办法已满足不了实际需要。”省应急厅副厅长高建军说,新《办法》将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重大事故隐患直报等创新举措上升为政府规章制度,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


  《办法》以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为核心内容,规定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种方式破解事故隐患“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这一老大难问题。视隐患为事故,《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功能区管理机构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都需要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介绍,《办法》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罚款数额均设置了下限,例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行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通过设置下限,能提高处罚力度,也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


  齐延安说,《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公共设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破产后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