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山东省拟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含税)。
通知提出,山东省发改委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并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电力用户名单;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电力用户停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当地发展改革委应将相关信息(电力户号、用电地址、停止“挖矿”时间)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省发展改革委通知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张舒 刘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