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2021年4月,“贾峰翔”与郑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贾峰翔”将某小区的一套公寓出租给郑虹,租期一年。同时,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限内,“贾峰翔”不得中途收回房屋,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郑虹在没有认真核对对方信息的情况下,与“贾峰翔”签订了合同。
正是因为没有认真核对对方信息,后续给自己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在合同未到期之前,“贾峰翔”就将房屋提前收回,郑虹欲起诉“贾峰翔”,却发现“贾峰翔”的姓名与身份证号不符,查无此人。此时,郑虹意识到“贾峰翔”的身份信息可能是为逃避责任而使用的假信息。随后,郑虹找出了“贾峰翔”与自己联系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并通过支付宝搜索到该号码绑定的个人信息名叫贾峰江,于是郑虹将贾峰江诉至济南高新区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郑虹指认贾峰江即为签订合同的“贾峰翔”,贾峰江却予以否认。后经法庭审理查明,“贾峰翔”是贾峰江使用的虚假身份,贾峰江签订合同时的虚假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均与贾峰江的真实信息仅相差一个汉字或者数字,明显是当事人故意为之,综合以上信息,法院认定“贾峰翔”与贾峰江系同一人。
一般而言,签订合同者为合同当事人(代理、代表等情形除外),生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法院认为贾峰江虽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但签订合同者为其本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事由,故应认定为有效,受合同约束,现其违反合同约定,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济南高新区法院判决贾峰江承担违约责任。判决作出后,贾峰江与郑虹协商,履行了义务。
济南高新区法院郭鹏鲁法官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审慎核查合同相对方的真实身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一定要诚实守信,莫投机取巧,逃避责任,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虚假姓名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