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结多起网络犯罪活动案件。2021年5月,被告人程某、刘某明知上家租用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程某还是介绍刘某等3人办理多张银行卡,刘某介绍王某(另案处理)办理多张银行卡,并且自己办理了银行卡租给他人使用。经统计,程某的4张银行卡获利3300元,结算金额共计197万余元;刘某的2张银行卡,获利4600元,结算金额共计470万余元。上述银行卡的使用导致多人财物被骗。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两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五千元。依法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济南高新区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尹金亮法官表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电话卡、银行卡等管理失控。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避免沦为诈骗犯罪的帮凶。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