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消息 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指出,教育督导是我们国家教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发挥好教育督导作用,对于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田祖荫介绍称,《问责办法》有三大创新点: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的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了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果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个方面:“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第三个方面:“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的。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
第四个方面:“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问责办法》明确,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等应当被问责。
“《问责办法》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有力的武器,希望各地用好这一武器,努力做到知责履责尽责,竭力避免逃责忘责失责。” 田祖荫表示,“为推动《问责办法》尽快落实落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以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问责办法》的解读和培训,督促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这个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全面启动督导问责工作。”◎据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