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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第五督查组来到内蒙古自治区一地暗访时发现,当地交警在道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点,对途经货车逐一拦停,即便驾驶员系着安全带,也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理由实施处罚。
相关报道称,当地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次数,作出了最低数量要求。当地部分基层交管部门,为完成罚款次数任务,对过往货车司机,采取“一刀切”式罚款。
网友热议
“考核可以,罚款不应成指标。”
“制定‘罚款指标’这样的荒唐事,究其根本原因是一些政府部门缺乏依法行政的观念,扭曲了人民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
“所有与罚款有关的任务、指标都不该有,不能用所谓的量化考核、绩效考核来模糊、稀释和遮蔽‘罚款任务’的违法性。”
全媒全解
以罚代管,透支的是公共安全
将罚款变为“绩效考核”,这类看似荒谬的考核机制却在某些地区分外吃香,且难以根除。据华商报报道,早在2015年,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就曾因下达“罚款指标”而引发广泛关注。
而此等荒诞的做法也曾出现在工商管理部门。据人民网报道,2014年10月,河南省工商管理部门被曝下发限期完成“罚没任务指标”的通知,通知下发的原因则是该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组认为该省“非税收入”下滑得厉害,会影响来年预算。按照《通知》的要求,该工商系统要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确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任务。
如此看来,“罚款指标”并不算新鲜事物,但“罚款指标”为何会层出不穷,治理不尽呢?
罚款的目的应该是用行政处罚的手段来遏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警示,从而规范社会和经济秩序。行政部门应该保护人民的利益,保护守法公民的权益,对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而“罚款指标”这个怪胎的存在却是为了“增收”,不仅背离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初衷,还催生了“以罚代管”“只罚不管”以及“乱罚款”“搞摊派”的毒瘤。所以,“罚款指标”与“人民币”的关系更近,而与人民的利益是疏远的。
对此,新京报评论文章指出,就交警部门而言,加大排查力度,自然会有更多的违法行为被发现,继而被处罚,因而,“减量控大”力度加大,与“罚款次数上升”会有一定相关关系。但是,当地基层交警部门因此转而考核“罚款次数任务”,这是一种典型的归因错误。
此外,“罚款次数任务”不能作为考核标准,这是有明文规定的。公安部也曾多次强调要“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2011年2月公安部专门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再次明确规定,禁止将“罚没款数额”“行政拘留数”等作为执法考评的指标。而根据去年年底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政府预算收入中,罚没收入预算,为预测性指标,不作为收入任务指标下达。
可以说,不能将罚款数额、次数作为执法考核指标,相关政策要求是明确且连贯的。“纠正违法例数”的考核指标,也很可能会带来为了比拼指标而扭曲执法的后果。
把罚款指标化,实际也是执法部门将自身置于人民群众利益的对立面,使执法工作失其初衷。一些执法部门不顾部门职责与人民利益,草率地将罚款指标与实际执法效度挂钩,这得了绩效上的“面子”,却失了为人民服务的“里子”。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已经立即对涉事三地警方分管领导,做了停职处理,并发出通知,在全区开展规范交通执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治理工作。
我们乐见这样的纠偏,也需要反思类似违规行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期及时堵住在相关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漏洞,给货车司机以真正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