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获悉,《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印发。《规定》明确,财政部门要全口径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
《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山东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山东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享有资本收益,加强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财政部门应当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
根据《规定》,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应负责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决算和收益管理、负责人薪酬监管、统计监测和报告,监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
山东要求,财政部门要全口径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财政部门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负责人薪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提高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此外,《规定》还明确,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所出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结合所出资金融机构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行业特点等,将风险控制水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水平和社会贡献,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管理者的奖惩。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