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为妥善解决济南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近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措施》。
房屋买卖中购房人已履行完支付全部购房款、缴纳税费等相应义务,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等申请主体灭失,导致无法提交有效证件配合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该如何处理?根据《措施》,对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建设项目,由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由购房人持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凭证及未登记原因说明等资料,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房屋、土地分离登记期间,已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动产,在后续房屋转让时未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措施》也明确提出,对于历史转让链条清晰、原转让合同中无特殊约定的,可由现房屋权利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现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权属关系变动清晰的来源性文件及出具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承诺书后,由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对于占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可直接办理“房落宗”手续,为现权利人颁发房、地合一的权利证书。
2003年5月28日《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施行前,划拨土地上已取得楼房房屋所有权“大证”(或本文件施行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期又办理楼房房屋所有权“大证”)的项目,房屋所在小区大部分房屋已办理转移登记,原建设单位名下剩余的部分房屋,现办理转移登记如何缴纳土地出让金?
《措施》提出,对于住宅房屋,参照《关于执行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现市税务部门价格认定系统中同一区域和位置房屋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非住宅房屋,参照济南市《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补缴办法>的通知》(济遗留字(2019〕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按照建筑面积与楼面地价乘积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楼面地价按照办理手续时执行的市政府公布的标定地价(无标定地价的按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相应标准容积率)核算。
除此之外,对于划拨土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法院判决要求办理宗地内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又不具备单独分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在执行法院判决办理转移登记时如何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将参照济南市《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补缴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按照建筑面积与楼面地价乘积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楼面地价按照办理手续时执行的市政府公布的标定地价(无标定地价的按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相应标准容积率)核算。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土地性质为出让,不记载宗地面积等内容。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史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