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教育国家办,人民教育为人民”。规范“公参民”学校,旨在着眼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突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切实减轻家庭的教育负担,缓解教育焦虑。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不是打压民办教育,而是着力建立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进的教育格局。
近日,教育部等8个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要求公办校要逐步退出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校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彼此的名义开展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参民”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2004年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提出,在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的前提下,公办学校可以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所以,“公参民”学校的特点是利用公办学校的知名度和教学资源开办民办教育,但对于这种“名校办民校”模式,坊间一直存在争议。
今年5月,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于公众所关注的“名校”办“民校”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表态: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乏有人将这一政策视作对“名校办民校”的“喊停”,而此次的《通知》无非是将之贯彻落实而已。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公参民”学校的不同类型,《通知》并没有搞“一刀切”,而是设定不同路径,全面规范分类指导。应该转为公办的要应转尽转,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一言以蔽之,公办的就要恢复公办的属性,民办的也应该回归民办的本色,绝不容许以“公参民”的名义混淆公办和民办的界限,不伦不类。按照要求,各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这意味着“名校”办“民校”将彻底成为历史。
“人民教育国家办,人民教育为人民”。规范“公参民”学校,旨在着眼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突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切实减轻家庭的教育负担,缓解教育焦虑。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不是打压民办教育,而是着力建立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进的教育格局。
◎ 胡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