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已应用到人们生活的很多方面,在诸多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其滥用对公民权益造成的侵害,也引发普遍关注和担忧。杭州市民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多地发生的“刷脸进小区”争议,备受关注。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问题,近日法律界的两则新闻引发广泛关注。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规定》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同时列举社会反映强烈的几类典型行为,对保护个人敏感信息、维护公民人格尊严以及隐私权等权益给予了有力支持。二是为公共数据立法。据报道,《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拟从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利用、安全、监管等方面规范公共数据的边界、范围和治理体制、机制等,特别是要求相关机构在采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特定方式验证。
从内容看,《规定》很“解渴”。央视评论指出,公众之前在一些新闻事件中的疑问,在《规定》中均可找到答案。今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多家知名品牌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以此对客户分类,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更是将公众的关注推向高潮。去购物,有商家悄悄对人脸信息进行数据分析;进小区,有物业强制采用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为了避免个人信息被采集,有人戴口罩,有人戴墨镜,甚至还有人戴头盔,无奈的背后,谁来保护我们的“脸”?
《规定》出台,商家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行为,自此可以定性。《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八种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其中包括: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可见,此类商家行为已构成侵权。
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之所以被诟病,很大一部分原因即在于生物识别信息的不可更改性。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新华网评论指出,一段时期以来,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窃取财产等犯罪行为,这些都为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监管敲响警钟。
信息社会的高效便捷建构于广泛搜集数据的行为之上,这一行为本身天然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可以说,以现阶段技术水平,即便信息采集、生产、使用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循规范程序,依然难以做到完全规避。而生物识别信息的不可更改性,意味着一旦泄露则无可挽回。刨除技术因素,信息收集使用方的管理缺陷、利益驱动和法治层面的规则漏洞、惩处滞后也是造成民众个人信息不时被暴露、交易和使用的重要原因。
上述两则新闻指向的,是治理者对社会发展中出现新事物的积极回应,说明我们正在法治轨道上逐步完善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以凝聚社会共识、建立社会规则的方式,不断调整技术创新应用、个人安全自由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人格权利,也承载着财产价值属性。在人脸识别技术推广方兴未艾之际,扎牢法律藩篱正当其时。
事实上,我们可以容忍“网络比你自己更了解你”,让渡一部分自身权利来获取利益,但是这与严重冒犯、蓄意侵害公民权利行为是有界限的,后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如此,在权益保护上,建立新的适用的行业道德、引入更多的监督力量和制约机制,都是未来需要纳入考量的内容。
以人脸识别技术为例,在现实实践和舆论场的争论中,不乏有朴素的声音认为“身正不怕影子歪”“隐私即阴私”。这说明,不仅很多人认识不到自己享受该权利的真正意义和它的重要程度,而且也没能遵守现代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法则,即尊重他人的权利,明了公民权利的平等性。
依法保护的同时,规定中也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这也体现了对新科技依法应用、合规推广的鼓励,有利于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刷脸”要便捷更要安全,但不可逾线!
◎潘愈 刘瑾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