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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证明无法定责 法院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2021-8-14 7:33:05 来源:山东商报

  商报消息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在交警部门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该咋判?


  前不久,郑峰(化名)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济宁市某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江林(化名)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江林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后,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了认定,但因现场变动,无监控视频,且当事人说法不一致,没有确定责任。事故发生后,江林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江林将郑峰诉至法院,要求郑峰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诉讼费由郑峰负担。


  法院判决由江林自行承担70%的责任,郑峰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情况,且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但未对责任进行划分。法院为查清事实,调取了交通部门的档案材料、组织当事人现场勘验,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原告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