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主要针对电动自行车加装棚架装置、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较为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秩序规范管理;同时,针对偶有发生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在街面上加大对盗抢嫌疑车辆的检查力度。倡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出行。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张舒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解读|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
|解读|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
|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
|解读|从保证人身安全的角度倡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出行,在雨天或夜间骑行时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
◆对身份不明或驾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