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其中,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是国内省级层面第一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新官不理旧账”。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
国企混改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2020年,占市场主体90%以上的民营经济,贡献了山东50%以上的生产总值、60%以上的投资、70%以上的税收和80%以上的就业。“山东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广东、江苏、浙江等先进省份相比,我省民营经济无论是在数量规模、质量效益,还是在发展速度、创新引领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短板弱项。”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介绍,融资难、降成本难、要素保障难、创新难、知识产权保护难等问题,成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拦路虎”。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潜迅介绍,《条例》以问题为导向,明确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以及医用器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同时,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
工会将重点监督违法超时加班等现象
《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潜迅说,《条例》重视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工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并规定了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守保密,向实名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的制度。针对有的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情况,规定由上级工会在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所在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
“这是一部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圣中说,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劳动防护等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各级工会将以条例的规定为法定依据,旗帜鲜明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伸张正义。工作中,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作为重点监督事项,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最大限度将问题化解在企业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经过提醒、协商,企业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工会将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推动问题解决。”省总工会副主席李东风说。
农村外嫁女承包地禁止违法收回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潜迅介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是在2004年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实际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和完善。
姚潜迅表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保护进城农户和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鉴于实践中存在侵害进城农户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形,一是规定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二是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