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在明知对方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贪图小利帮助诈骗人员收购大量银行卡并转移诈骗款项,虽然这名被告没有直接实施诈骗但依然构成诈骗罪。近日,济南历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与诈骗人员电话联系,帮助诈骗人员向学生、职工等收购大量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电信诈骗犯罪人员。待诈骗款项进入银行卡账户后,何某某安排他人持卡取款后转交诈骗人员。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分别被诈骗犯罪人员通过发送诈骗短信方式,以其乘坐航班因故取消给其补偿款为由诈骗钱款。涉案款项均转入了何某某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又被何某某安排他人将款取出。何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共计59735.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诈骗人员联络后,为上游诈骗犯罪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诈骗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电信网络犯罪存在作案手法隐蔽、作案目标和对象范围广泛等特点,该类犯罪中需要大量银行卡及电话卡等用于收取、转移诈骗款项,需要人员提取诈骗款项。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贪图小利的心理,以几十元甚至十几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给予一定报酬的方式雇用人员取现。对于这种为贪图小利与诈骗人员紧密联系,帮助转移诈骗款项的行为,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在此,提醒大家要提升法律意识,切莫因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手”。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孙丽 王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