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5月1日,《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执法保障工作,济南市城管局结合《行政处罚法》《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印发了《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意见》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是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投放要求;是否在责任范围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引导、指导、督促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投放;是否按规定设置、配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的完好和整洁,对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是否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是否按要求分类收集、存放生活垃圾;是否将生活垃圾交付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运输的监督检查包括:是否按照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严禁混合收运;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是否密闭、整洁、完好,有无明显、统一规范的垃圾分类标识;是否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是否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临时性堆放、分拣生活垃圾。对收集、运输单位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及对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市、区县城管部门的有关处室、科室负责。
查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依法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一)拒绝、阻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二)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三)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四)3个月内同一违法行为发生2次以上(含2次)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一)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二)拒绝、阻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复查的;(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复查发现仍有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行为的。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颂博
@济南市民,这些行为要不得
《意见》提出,下列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二)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
(三)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存放生活垃圾的;
(四)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付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
(五)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未在规定时间内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
(六)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未密闭、整洁、完好,无明显、统一规范的垃圾分类标识;
(七)收集、运输单位未按时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厨余垃圾存放时间超过16小时的;
(八)收集、运输单位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
(九)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临时性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的;
(十)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
(十一)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进行标准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混合处置的;
(十二)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周边环境的;
(十三)处置单位未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未按照要求向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数据、报表及相关情况的;
(十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