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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失信者“谋出路”也是一种柔性执行

2021-5-19 8:16:33 来源:山东商报

        信用惩戒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疏堵结合。最高法去年1月3日印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信用惩戒宽限期、惩戒分级分类和守信激励机制、比例惩戒、精准惩戒等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方向。各地各级法院应该按照该意见积极探索信用惩戒和司法执行的新方法、新措施,寻找破解执行难的有效路径,推进信用体系的优化发展。

 

        有部分被执行人,不存在抗拒执行或规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同时有主动履行的意愿,却因被纳入失信名单等导致其处处受限,客观上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履行能力。针对这一情况,各级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探索建立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推进失信信用惩戒向精准化、精细化发展。(5月18日法治日报)

 

        不给一些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断后路”,而是“谋出路”,让失信者“喘口气”“缓缓劲”“补补血”,看似是对失信者的宽容,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削弱,实则是“以宽为紧”,对修复社会信用、加强信用建设具有积极意义,能够起到多赢的效果。

 

        信用惩戒是手段,并非目的,信用惩戒的最终目的不是锁死信用,而是修复受损的社会信用。信用惩戒不等于对失信者一味“从严从重”,一味“卡禁限”,信用惩戒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柔性和建设性。信用惩戒的方式、尺度和调整应该因失信者的履约、履行表现、预期或意愿而异,对于有能力执行或能够创造条件执行却故意拖延执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者,固然应该让其尝尝“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苦果,但对有执行意愿或动作、遭遇客观困难、被惩戒措施卡住发展资源、发展机会的失信者,完全可以根据其失信的情节,适度调整信用惩戒的方式或尺度,暂时放松一“扣”或几“扣”,帮其恢复生存发展的能力也即履约、履行的能力。

 

        一家有守信意愿的失信企业,困于信用惩戒的围墙中,如果获得金融、投资、项目等发展资源的路径全被堵死,企业的发展之路就会越走越窄,履行能力就会越来越弱,这对企业本身、债权人以及法院都不是什么好事。而法院瞄准一些企业的客观困境,暂时屏蔽对企业的信用惩戒,让企业有机会获得融资、项目等必要的发展资源,无异于给企业雪中送炭,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帮助企业履行法院判决,修复信用,有利于维护债权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司法执行效率和执行结案率。

 

         当然,信用惩戒为失信者“抬抬手”“谋出路”并非无原则、无底线地人性化,而是在规则之下的理性调整。一者,适度放宽信用惩戒有制度依据,有条件,有期限,有建设性目标;二者,对恶意利用信用惩戒放宽规避执行的失信者,有对应的兜底惩戒措施。比如,对于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将视为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广东高院规定,被执行人在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自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信用修复申请。

 

         信用惩戒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疏堵结合。最高法去年1月3日印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信用惩戒宽限期、惩戒分级分类和守信激励机制、比例惩戒、精准惩戒等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方向。各地各级法院应该按照该意见积极探索信用惩戒和司法执行的新方法、新措施,寻找破解执行难的有效路径,推进信用体系的优化发展。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