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柱县一12岁男孩母亲称,2019年,自己带领当时10岁儿子小林(化名)出去散步时,救助一倒地老人反被讹9万余元。警方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小林未满12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等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老人无过错。小林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该案经一二审后,小林一方均败诉。但小林母亲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依然不认可,将申请再审。办案民警表示,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充分证据支撑。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远
事发地的照片(受访者供图)
事发无灯夜路无目击证人
王女士家在贵州省天柱县,她向记者回忆了事发当晚的情景。
2019年7月24日晚上,约七八点钟,王女士带着10岁的儿子小林还有邻居的一个小孩外出散步。王女士步行,两个孩子骑自行车。三人来到附近的一条新修公路上。路为东西走向,西高东低,向西有小坡。初始,三人向西行去,行至中途,王女士折返,两个孩子继续骑行,打算到不远处的坡顶返回。
“路上没有路灯,能见度五六米。”为了让孩子(回程)看见,她开了手机的手电筒。突然,王女士听到身后孩子哭喊着叫“妈妈”的声音。她飞奔过去,跑了大概“一个篮球场”的距离,“几十米”。
王女士跑过去,借助手机的灯光看到,一个老婆婆“躺在地上,头朝东,脸朝向人行道方向,嘴里在吐血水”。王女士轻拍了老人几下,“一点反应也没有。”
“我家小孩也过来说,妈妈你快打120,救救老人哪。”王女士说,她也没有多想,就拨打了120。看到出事了,陆续有路过的人围了过来。“围观的人说,要打110。”王女士说,她就拨打了110,但当时怎么和警方说得,她不记得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受访者供图)
孩子笔录:“她就是自己摔得”
不久,120救护车赶到。救护人员将老人抬到车上。此时,小林对妈妈说,额头很痛,母子两人打算跟着急救车去医院。即将上救护车的时候,王女士看到孩子的自行车还倒在地上,“扶了起来,立在原处,车子离老人出事的地方有三四米。”王女士说,她看到围观人群里,有一个认识的人,让其帮忙把车拿回家。
王女士说,她和孩子到医院后,老人被紧急抢救,老人家属随即赶到,她带小林做了检查,发现眉骨轻微骨裂。直到在病房里,小林才安稳下来。随后,交警来到医院,“对小孩做了酒精测试就走了”。
在病房中,王女士问了孩子事情经过。王女士说,孩子否认撞到了老人,老人不知道什么原因在他前面摔倒,他急刹车。“急刹车的时候,后面轮子往上翘,人的重心向前倾斜,头撞到‘龙头’(车把中间位置)去了。”
王女士说,第二天早上,老人家属找到她。“说是我小孩撞倒老人的,他们说,如果不是你们撞的,你们有那么好心来救我家老人吗?” 事发第二天,王女士才知道,丈夫得知事情后,让一个朋友赶往医院,先行给老人治疗垫付了2000元,并未告知她。数天后,在交警大队,老人家属让王女士先垫10万块钱给老人治疗,被王女士拒绝。
2019年8月3日,小林在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的询问笔录中称,当晚骑行中,他看到前方“有个人影在过马路,突然间,就倒在了马路上”,“我往左边拐了一下,同时急刹车,鼻子到脑门的部位碰到了自行车的龙头上,向右倒在地上。爬起来之后叫妈妈。妈妈用手机打着手电跑过来了。发现摔倒的是个老婆婆,嘴里在吐血,头脚也有血。我便让妈妈拨打了120。”
“她是自己摔得。”小林的笔录显示,小林“亲眼看见”老婆婆走路过马路,从右向左,突然向后摔倒。其时,小林骑车速度“比较快”,但“不用提前,就能刹下来”。“刹车时(距离老婆婆)大概有四五米距离。”对于自己倒地后,自己以及自行车与老人的距离,小林均回答“不知道”。
事故认定书:车辆刮撞路边行人
2019年9月11日,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显示,2019年7月24日20时05分许,事故发生。事发地在擎天路1km+100m。事发现场道路东西走向,两侧为农田。道路两侧有人行道,事发地旁的人行道上堆放地砖等杂物,不便通行。道路为双向四车道,路面完好、干燥。视线一般,有黄色道路中心双实线。
事发经过为,小林驾驶无号牌自行车,从天柱县林场方向往天柱县小冲方向行驶,行至事发地时,刮撞到路边老人,造成老人、小林受伤以及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为,小林夜间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未安全谨慎驾驶,导致车辆刮撞路边行人,其行为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老人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小林未满12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等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老人无过错。小林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事故证据有,关于此次事故的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相关法律文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110接警录音、法医物证鉴定文书等。
现场勘查笔录显示,事发现场地面痕迹两处,一是地面遗留血迹,面积为0.5m×0.2m;二是血迹旁边地面有一条挫划印,长度为15cm。物证为现场有散落物一块,疑是自行车挡泥板,现场进行了提取,封存照相。该事故现场图显示,血迹距离人行道224cm,现场搓擦痕长200cm,到达事故现场时间是2019年7月24日21时28分,绘图时间是24日20时47分。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处写着,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
现场勘查笔录还显示,民警到达现场时,伤者已被120接到医院。事故地点没有证人及见证现场勘查的全过程。
一二审法院: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妥
上述认定书下达后,小林的父亲潘先生并不认可,向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理由有二,一是老人受伤是因自身摔倒及头部着地引起,小林不应承担责任;二是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任认定不公正,老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11日,复核结论出炉,维持天柱县交警大队原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
一审判决书显示,老人于2019年7月24日住院治疗,于当年9月13日出院,支付医疗费81417.84元。小林父亲垫付2000元。老人出院后,天柱县交警大队曾组织双方协调,未果。老人家属将小林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书显示,天柱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述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划分责任明确。小林父母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来推翻认定结论,该认定书可以作为确定本案民事责任的依据。小林父母被判向老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91953.52元。
随后,小林父母提出上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认定书中的结论来对此案进行责任划分,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并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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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有充分证据
该案二审宣判后,王女士依然对事故认定书不认可,她提出了三点疑问,并表示将申请再审。
一是,交警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与事故现场图关于“搓擦痕”的描述并不一致,分别为15cm和200cm。且材料显示,绘图时间比到达时间早几十分钟。
二是,王女士称,该案一审时,他们夫妇才看到该案卷宗。但是卷宗中遗失了一张现场照片。王女士称,这张照片能表明,车子与老人的距离较远,并未碰撞。此说法尚未得到证实。
三是,支撑小林“刮撞”老人的证据不足。王女士称,一审后,她和丈夫曾就认定书问题询问办案民警,一谭姓民警称,小林自行车龙头上有老人血迹。不过王女士反驳称,当时老人口中吐血,血迹也有可能是救护车抬老人时,“滴上去的”。至于血是滴上去的还是撞上去的,谭姓民警称,不清楚。双方对话有两份录音,二审判决书显示,该案二审时,小林父母向法院提交了这两份录音证据。不过,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项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记者拨打老人儿子电话,未接通。其曾对媒体表示,“母亲受伤后昏迷了一个多月,苏醒后已不记得为何受伤,后续的治疗费都是由他垫付。至于老人为何受伤,一切以交警和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准。”
13日下午,参与办理此案的谭姓民警告诉记者,“报警时,王女士自己说她儿子撞倒一个老人”,“出事第二天不认可了”。出事的老人,去年10月份已经过世。他表示,事故认定书有充分证据,“包括报警录音,划痕、自行车碎片。自行车上发现了血迹,进行了鉴定,结果是伤者所留。从现场相片看,车辆与老人家的距离并不远。”他告诉记者,详细细节暂不方便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