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消息 4月16日,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和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就依法开展登山活动有关事宜发布公告。其中规定,登山者在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独立山峰举行登山活动,应当在活动实施前1个月向自治区体育局申请。
公告称,近年来,西藏辖区内因未经西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擅自违法违规登山引发的登山者受伤、遇难、失踪等事故时有发生,令人惋惜,造成恶劣影响。为防范登山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依法、科学、安全、环保、文明登山,根据中国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依法开展登山活动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据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