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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参掺入阿胶食品售卖消费者十倍索赔被驳回

2021-3-17 8:12:55 来源:山东商报

        商报济南消息 红参和阿胶都是传统滋补佳品,一家阿胶公司在生产中掺入红参,被消费者索赔十倍的赔偿,这事儿法院怎么判?近日,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公开宣判。

 

        2019年初,原告张兴在某购物平台购买26份某阿胶公司生产的红参阿胶糕,共花费8800元。收货后,张兴认为红参是载入中国药典的中药材,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在普通食品中。阿胶公司将未经卫生部门批准许可的药材“红参”添加入涉案的普通食品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阿胶公司支付货值十倍的赔偿。

 

        阿胶公司辩称,人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可作为食品原料添加至普通食品中。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卫计委发布《食品原料用人参》地方标准,标准中详细阐明红参作为食品原料的要求。阿胶公司红参原料采购于吉林省食品生产企业,其所产红参为食品原料,有合法食品红参生产资质,不存在原告所描述的药品原料,不应该予以赔付。本案原告为职业打假人,并不属于消费者,故无资格援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本案诉求。

 

        那么红参可不可以作为食品原材料呢?2007至2009年,吉林省政府多次向原卫生部提出申请将人参纳入普通食品管理,原卫生部会同农业、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组织专家反复论证,并赴吉林实地调研,建议由吉林省开展人工种植人参作为普通食品的试点工作。2012年原卫生部第17号公告批准人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现已改为按新食品原料管理)。根据吉林省食用安全地方标准描述,食品原料用人参为人工种植5年及5年以下、用于加工食品的食品原料用人参,鲜园参为从土壤中挖出来、未经加工的食品原料用人参,而红参,是以鲜园参为原料,经刷洗、蒸制、干燥制成的食品原料用人参。因此,根据原卫生部及吉林省食用安全地方标准,人参(人工种植5年生或年生)及其干制品红参完全可以作为食品原材料使用。

 

        本案中原告要求的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应满足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即被告的阿胶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的主要理由是红参是药品而不是食品原料。

 

       平阴法院审理认为,红参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且被告生产的阿胶糕有生产许可,因而原告所述被告添加红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即达不到该条文所规定的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货值的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文中均为化名)◎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通讯员 曹文举 孟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