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犬害”,无论当地是为了达成创文创卫的目标,还是为了还市民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执法者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如果限制执法者的法律准绳脱缰了,所造成的伤害,恐怕比“犬害”要更大更深远。
近日,“昭阳区综合执法局”公众号发布消息称,云南昭通市昭阳区城管局发布通告,规定遛狗只能在凌晨00:00至早上6:00 时段。同时,禁止任何犬只进入“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在内的公共区域,还规定犬只必须戴口罩。此事见诸网络后引发一波热议。有网友建议全国推行,但也有网友质疑此举是否执法过度。
与去年底昭通威信县发布的“城区遛狗三次即捕杀”规定相比,虽然没有那么杀气腾腾,但昭阳区“遛狗仅限凌晨”“给狗戴口罩”的要求,还是让不少人觉得规定过于苛刻严厉。尽管养狗乱象正日渐侵占有序的公共空间,公众苦“狗患”久矣。但就公共治理而言,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思维,显然有待商榷。
城市里的“人狗之争”,本质上还是“人人之争”,即养犬人与其他居民之间的冲突。因此,“治狗”实际就是“治人”。“遛狗仅限凌晨”的限制,虽然未针对狗,却折腾人。更何况这种折腾,显然超越了正常的执法范围。无论是《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皆未限制居民具体遛狗时间。因此,昭阳区城管局的“最严限狗令”难免有私自扩大执法范围之嫌。而对于执法者而言,任意拓宽执法边界,罔顾法律法规的准绳,过度执法之下难免伤及居民权利。
执法权保持谦抑,执法者懂得克制,民众权利才会得到更好的保障。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行为确实给市容市貌、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多滋扰,但治理的思路绝不应该是把犬只完全限制起来、乃至驱赶捕杀,也不应该是对养犬人过度的限制和制裁。
养犬人是养犬行为的主体,也是更多权利的主体。“遛狗仅限凌晨”可以治理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但对于更多文明养犬的居民而言,岂不是一种“折腾”?为限制小部分人不文明养犬的行为,而让整个市区的养犬人深夜遛狗,又何尝不是对公共生活的一种侵扰?因此,昭阳区城管局“遛狗仅限凌晨”的规定,恐怕于情、于理、于法都难以站稳脚跟。
公共治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精细的工作,不可急功近利,更不宜使用出格越界的权力手段。只有以法律为准绳,呵护好每个人的权利,才是真正呼应民众诉求、为民排忧解难的正确途径。“遛狗仅限凌晨”的鲁莽规定,为治“犬害”限制了遛狗时间,却也松开了法治的准绳。执法宽严,当以法律为准绳。脱离法律法规的范围过度执法,无论是个人意志使然,还是满足部分群体的迫切诉求,终归是违背法治精神的。
治理“犬害”,无论当地是为了达成创文创卫的目标,还是为了还市民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执法者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对文明养犬多些耐心劝告、对养犬相关法规多做宣导,其效率虽比不上“一刀切”,却可以避免矫枉过正、过度执法。毕竟,如果限制执法者的法律准绳脱缰了,所造成的伤害,恐怕比“犬害”要更大更深远。
◎时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