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曝光商家式维权”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也是有底线、有限度的。不管不顾地随意曝光有风险,负气维权需谨慎。消费者的曝光也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一是一,有二是二,不捏造、散布虚假不实消息,不信口胡诌,不任性编造,不乱说没根据的话,不谩骂、侮辱商家。
消费者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找商家退货遭拒,一气之下在短视频平台上曝光了此事。随后,商家以构成名誉侵权为由将消费者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法院驳回商家诉求,认为消费者拍摄视频的行为是在商家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且事后消费者将相关视频删除,未构成对商家名誉的实质侵害。该案例公布后,引起社会广泛热议。(12月9日法治日报)
维权未达目的,网络曝光伺候。近年来,曝光商家已经成为一种自发的、新兴的、非正规的网络维权方式,不少消费者遭遇消费争议、纠纷后,与商家沟通不畅,或者维权未果,就以发布短视频等方式在网络上曝光维权过程或商家的信息。当然,曝光商家的具体原因有多种,有的人为了给商家施压,倒逼商家让步,有的人为了引起舆论关注和监管部门介入,有的人为了泄愤或“报复”,有的人则纯粹是想提示其他网友避坑。而曝光商家的姿势和尺度也主要分为“规矩型”“夸张型”“颠覆型”“攻击型”四种,“规矩型”实事求是,忠实记录维权过程,“夸张型”以基本事实为基础,却有添枝加叶、夸大其词的成分,“颠覆型”则背离了基本事实,颠倒黑白,“攻击型”使用了不文明用语,对商家进行了侮辱、诋毁。
“曝光商家式维权”的姿势和尺度不同,产生的社会效果和法律后果也不同。前两“型”基本在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之上操作,属于正当维权,具有正义性,容易引发社会的同情和支持,即便遭遇商家起诉,法院也大都对消费者的监督权、评议权予以维护。后两“型”往往混淆视听,误导公众,乱带节奏,损害商家的商业信誉,侵犯商家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属于不当维权或违法式维权,能够产生负面的社会效应,在与商家的法律博弈中,消费者很有可能承担败诉、担责等不利法律后果。
消费者对商家的评议权、监督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权利,“曝光商家式维权”本质上属于消费监督权的一部分,也是网络话语权的一部分。互联网时代,平台资源给消费者“曝光商家式维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和路径。这种监督权让消费者在与商家的博弈中拥有了新的手段和力量,有助于推动具体消费纠纷的化解,甚至能够引发相关地方、相关部门对相关问题的系统性治理。同时,这种监督权还能产生消费警示教育作用。
消费者有“曝光商家式维权”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也是有底线、有限度的。不管不顾地随意曝光有风险,负气维权需谨慎。消费者的曝光也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一是一,有二是二,不捏造、散布虚假不实消息,不信口胡诌,不任性编造,不乱说没根据的话,不谩骂、侮辱商家。
总之,法律规则和诚信规则应该得到敬畏,商家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尊重,不能让“曝光商家式维权”变成侵权。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