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消息 近日,湖北武汉一名36岁的卢姓女子从32楼跳了下去,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据封面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出事前,她曾多次与多名遛狗不牵绳的业主发生冲突,且被围堵、辱骂以及殴打。
从该女子在业主群的留言看出,她曾向物业和城管反映过,但都“没什么作用”。13日凌晨,她选择了用生命控诉遛狗不牵绳者。目前,坠楼女子家属已正式报案。
当我们在为一个生命的逝去感到惋惜的同时,不禁也要思考,法治社会,我们应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而不至以命相搏?
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这意味着,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垂坤律师表示,坠楼女子轻生的原因仍在调查,狗主人是否因此担责也尚未可知。但狗主人曾殴打卢女士是事实,对卢女士进行侮辱也是事实,即使上升不到刑事层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较重的,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目前,坠楼女子家属已正式报案。是否能用侮辱罪对遛狗不牵绳者进行追责,核心在于判断女子自杀是否与遛狗业主的侮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这个判断还需要基于收集的客观证据及其形成的证据链条来作出。如果查出有霸凌行为的,霸凌者还应当受到相应的惩戒。
可以明确的是,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到底归哪个机构管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周垂坤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遇到该种行为,可以向城管办举报,或报警由当地派出所处理,还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等反映相关情况。如果饲养的犬只因未采取安全措施,而导致出现狗咬伤、咬死人的情况,养犬者对此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安全保护义务,很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22日,卢女士父亲向媒体介绍,女儿性格活泼开朗,承受能力很强,但这次与狗主人们的冲突持续了2个多月。在接到女儿去世消息时,感觉就像晴天霹雳,“她拿生命来控告,但是这个代价太大了”。卢先生称,目前警方暂未立案,涉事狗主人并未道歉,物业也未有明确答复,希望能还女儿一个公道。
◎综合央视新闻、正观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