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消息 近日,网传一张落款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错把“江苏省南京市”写为“安徽省南京市”,引起网友热议。23日,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致电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判决书系一工作人员的失误所致,目前已出具补正裁定。
22日,一则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将南京“判”给安徽省的话题引起网友们热议。据网传图片显示,该份落款处盖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印章的判决书中写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3日,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致电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接线人员表示,此前已做出过回应,该份判决书确实是由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是我们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了这样的误会,我们已经重新出具了补正裁定。”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检索后发现,网传裁判文书中的“安徽省南京市”并非第一次出现。2019年7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苏0111执874号的《 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中提到“申请执行人……住安徽省南京市。”2020年1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113执304号的《申请执行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中也提到“申请执行人……住安徽省南京市江宁区。”除上述南京的多家法院外,安徽、江西、上海等多地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中也曾多次出现过“安徽省南京市”的表述。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郑芷南 郑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