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涞源反杀案……近年来,有关涉正当防卫的案件总能轻而易举地触动市民心中那根正义之弦。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常常引发广泛讨论。
面对一些案件曾经产生争议,在正当防卫适用上把握或有偏差,甚至出现判决反转,社会对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司法判决统一性、法治完善性等都寄予了更高期待。9月3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这一表述,态度鲜明、掷地有声。
它以法律之名,向全社会释放了为正当防卫“撑腰”的信号。激励更多人向不法行为说不,让社会风气更加向善,让公众更有安全感。也通过纲举目张,彰显出“礼之所存,人心向善”制度善意,让司法的公平正义沁润人心。◎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孙慧娟
“死伤为大”不是法治
针对新规,不少网友表示,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令人拍手称快。
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关部门对正当防卫的界定越来越清晰,对正当防卫的保护越来越有力。这其中原因,有制度层面的进步,比如最高检印发指导性案例,也有舆论持续关注的促进,比如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这些都已成为正当防卫的教科书式经典案例。而个案的普法,与“制止猥亵妻子致人轻伤”“男子踹伤袭胸男”等事件引发的讨论,也让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认知逐渐凝聚共识。
尤其是针对某些当事人或家属不问是非、不分对错、叫嚣“人死为大”,甚至试图靠“闹”赢官司,《意见》明确:必须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效维护法治的神圣与刚性。
同时,《指导意见》在总体要求中强调“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因此,让真正的正当防卫者理直气壮、不受委屈,也避免一些打擦边球、假借“防卫”之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力挺正当防卫,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是保护正当防卫的一体两面,更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严谨法治精神。
法律不容“和稀泥”
近年来,正当防卫被认定为“互殴”的情况时有发生。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也因此成为关注的焦点。
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
《指导意见》对此加以纠正,指出要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来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按照种种认定标准,表面上看起来是“两拨人打架”的处理结果,就不一定是“打输进医院,打赢进牢房”了,如果是正当防卫致使对方轻伤或以上后果,则无需负刑事责任。
现实中,正当防卫多发生于突发事件,不法行为具有紧急性、不可控性,这决定了保护正当防卫不是“一加一等于二”那么简单,不能将正当防卫僵化地作为技术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更多智慧和不断探索,久久为功。
别做“事后诸葛亮”
在此次最高法公布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中,通过备受关注的“福州赵宇案”,明确了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据新华社报道,2018年,福州市民赵宇在制止他人遭受侵害时将施害人踩成重伤二级,最初被公安机关认为涉嫌故意伤害,最终被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之后,他获得“福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光荣称号。
遭遇不法侵害,多处于情况紧急、相对危险的境地。“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最高法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这在新规中也有所体现,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例如,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的判断,防卫人可能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产生错误认识。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通俗地说,就是不能要求防卫人必须“拳对拳,刀对刀。”对防卫人过于严苛,甚至是充当“事后诸葛亮”的角色,只会冷了人心,让法律失去本该有的正义和温度。
| 媒体说法|
厘清是与非
厘清正当防卫的是与非、罪与罚,是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也是对公民个人利益的维护。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它无疑增加了民众实施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的勇气。而对于广大司法工作者,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厘清正当防卫的是与非、罪与罚,必将会更有底气,且办得正确,办得精准。
据媒体评论称,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不能仅凭双方死伤结果,也不能脱离现实地照搬法条,应结合具有一定社会常识和社会经验,具有朴素正义观、善恶观的公众的正常认识,来加以判断。相关人员在办案时,不妨将自己设定为事发现场的围观群众或当事人,结合生活经验判断,避免裁定陷入“悬浮”。
总的说来,正当防卫的前提是遭受不法侵害,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防卫过当则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这充分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以保护先被侵害而被迫防卫的防卫人为优先的出发点。
|相关法条|
界定罪与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