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日在北京举行。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等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拟明确禁止损害国旗尊严行为
8日,国旗法修正草案和国徽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国旗法修正草案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不得倒挂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各类国旗。
国徽法修正草案则明确,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不得随意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日常用品和陈设布置等。
两个修正草案还对国旗国徽的尺度、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使用国旗志哀相关制度等作出完善。
拟明确专门教育法律定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同时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草案二审稿根据有关中央文件精神,保留收容教养有关措施并予以改进完善,明确决定机关和程序、执行场所等。
拟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还提出,为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建议在草案一审稿有关人畜共患病疫情通报、监测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规定。草案对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不得泄露契税纳税人信息
契税法草案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为保护纳税人个人信息,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税务机关对契税纳税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草案二审稿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草案还细化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规定,指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拟明确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可规定减免征税
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与一审稿相比,细化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规定。
草案指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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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拟丰富“作品”定义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删去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正常传播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相关规定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分类保护。
今年4月初次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草案一审稿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草案二审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将其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专家指出,这一修改,将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区分。草案二审稿在“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基础上另增加规定,其他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 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规定的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行业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综合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