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一次性用品”
《条例》拟提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邮政、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外卖等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由于生产、流通环节涉及企业和范围较广,需要国家层面进行统筹,《条例》仅在地方性法规权限范围内,对相关举措进行了明确,同时将重点放置在以限制“一次性用品”为主要内容的减量举措上。
主要包括公共机构和有关企业应当实施绿色办公,绿色采购,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同时,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置,鼓励社区、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
济南生活垃圾拟分四类
根据《条例》,济南拟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其中,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等;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之外的所有生活垃圾的总称。
《条例》拟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以及人员,收运车辆有明显、统一规范的垃圾分类标识;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
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将被处罚
济南拟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以及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将本级行政管理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条例》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或者未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