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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一次询问高效取证

2020-5-30 9:11:57 来源:山东商报

        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6.8%、24.2%,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

 

  然而,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各地也在探索有效的惩防措施。

 

  5月29日,济南市历城区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中心,在历城区公安分局郭店派出所正式揭牌成立并投入使用,开启了历城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与社会综合保护的新模式,这也是济南市首个在公安局建立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中心。文/图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宗兆洋



 

历城公安分局和区检察院联合签署文件,建立“一站式”取证中心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

 

  2018年6月20日,甘肃庆阳女孩小奕在17岁时,遭受高中班主任猥亵后患上抑郁症,虽然自杀数次被救回,但是最终她选择在某百货大楼8楼坠了下去,结束了自己19岁的生命。这样的悲剧触目惊心。

 

  据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6.8%、24.2%,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司法办案发现难,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有些案件后来即使被发现,由于时过境迁,给侦查取证、打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有的甚至因为证据灭失,让犯罪分子逃避了应有惩罚。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李云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猥亵,其目的是否为满足性欲是先决条件,但这极易被嫌疑人否认。而因为案发隐蔽,不存在证人证言,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也没有及时录下音频视频等证据,只能凭借受害儿童陈述。

 

  多次取证易造成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代表着社会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受侵害,是现代文明的底线和共识。然而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特点,身心发育还不成熟,辨别是非好坏的能力不足,因此抵御和防范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外部侵害。由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社会认知有待完善、理解表达能力不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询问方式方法不当、被害人表述不准确都会导致案件事实审查不清,证据认定质量不高,多次反复询问被害人又容易唤起案发时的痛苦记忆,造成“二次伤害”。

 

  为了调查案件真相,相关人员只能一次次询问受害儿童。而每一次的回忆都伴随着痛苦,受害儿童的精神被一再折磨。

 

  “多个部门分别到场多次取证,被害人不得不多次回忆起被害经过,导致多次伤害,不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心理咨询师彭海青说。

 

  如何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获取高质量的证据,成了困扰办案机关多年的一大难题。更糟糕的是,即使受害一方选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嫌疑人也很难定罪。小奕被侵害后,当地警方曾将涉事教师拘留,但对“涉嫌强制猥亵罪”,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而教育局则对他进行了“降级”处理。据小奕父亲称,涉事庆阳六中为息事宁人,曾给过他一个35万的赔偿协议,但要求他放弃其他诉讼权利。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以下简称“一号检察建议”),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

 

  几经探索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试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证”,即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鉴定、检察机关等部门同步到场,一次性开展询问调查、检验鉴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心理抚慰等工作。

 

  “一站式”取证细致高效

 

  为做好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工作,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公安分局会同区检察院、区卫生健康局、郭店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重大、敏感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引导侦查工作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未成年被害人询问规则的若干意见》《关于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室使用细则》等一系列文件、同时建立了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中心。

 

  “一站式”取证中心是办理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的专用场所,集特色询问、心理疏导、创伤修复、人格重构多功能于一体。公安民警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检察院工作人员同步介入,在侦查阶段对证据的收集、固定、案件定性等问题提出建议,确保案件的高质高效。同时,结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感情较脆弱、情绪波动大、容易受伤害等特点,参照未成年被害人的性格特征、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制定相应的询问提纲或者方案,设置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到安全、舒适、放松、隐私能够得到保护的询问环境,做到一次询问,该问的都问到,把相关证据做细致,把过程细节弄准确,把案件事实查清楚。

 

  “一站式”取证中心的建成,将在办理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过程中,实现一次询问、高效取证的目的。切实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力度,缓和修复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创伤,最大程度地降低案件对未成年被害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全方位、综合性的保护,进而有效的打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用法治力量铸造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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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遭9类侵害发现者须立即报案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