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了14种职业病。国家相关机构先后4次修正职业病防治法规。截至目前,我国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实施,目的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2018年第四次修订,职业病的诊治更加规范,职业病的预防更加明确,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但全国人大代表王艳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病的范围和种类必然会发生改变。她建议,明确区分职业因素导致的颈椎病和非职业因素导致的颈椎病,明确界定导致颈椎病的职业范围和职业环境,将因职业因素导致的颈椎病纳入职业病范畴。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第六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七种。她建议,将颈椎病纳入第六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之中。
“职业病认定与工伤保险密切相关,如果被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艳表示,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以医疗费为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此,红网红辣椒评论指出,如今,“新职业”不断涌现,与以往的“三百六十行”相比,出现了“新三百六十行”,比如快递小哥、网络工程师、游戏导师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病范畴”和种类必然会发生改变。一些对人体危害较大的工作将来可能会被人工智能取代而不再属于职业病范畴,一些现在的常见病可能会发展成为职业病。一些“老职业”消失了,一些“新职业”出现了,而我们的“职业病名单”变化并不大,也就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也就不能更好维护职工的权益了。
就像颈椎病这个疾病,并不属于职业病的范畴。而实际上,如今出现的很多“新职业”,往往会导致颈椎病的发生。“新职业”不断涌现,“老职业”慢慢消失。“职业病范畴”也需要通盘考虑了。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对陈旧的“职业病范畴”进行一次切合实际的调查摸底。对于已经消失的“老职业”导致的职业病,要合理的清理出队伍,因为已经很少发生了。而对于一些“新职业”容易导致的疾病,则需要与时俱进,及时纳入“职业病范畴”,以便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而不是让这些本来该属于职业病的疾病只能自己看病。
东方网东方评论同样认为,将颈椎病纳入职业病范畴,对劳动者而言,是“增加权益”,拓展了劳动者权益空间,有利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要让呼吁能够变成现实,需要相关部门真正重视劳动者权益,重视代表的建议,认真考虑将颈椎病纳入职业病的可行性,还要解决相关疾病认定难等问题,这样才能让美好愿景变成现实,让劳动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是社会的“脊梁”,保护好劳动者的“脊梁”,就是在保护社会“脊梁”。
然而,我们亦需要意识到,将颈椎病纳入职业病的范畴难免会存在界定难、认定难的情况。尽管将颈椎病纳入职业病有一定合理性,但毕竟患颈椎病已经不分职业,并且还作为常见病出现,这会不同程度消弱其被采纳的可能。退一步讲,就算将其纳入职业病的呼声很高,在没有解决界定难和认定难前,也需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