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原告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以下简称淮河医院)共赔偿原告郭希宽、杜新枝、姚策76万余元。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施娟
原告代理律师周兆成(左)从法官手中接过判决书
医院重大过错导致悲剧
据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2年6月9日,杜新枝进入河南开封医学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现名称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待产,1992年6月16日剖腹产下一名男婴即姚策。6月16日,与杜新枝同一产房的许敏产下另一名男婴郭威,姚策和郭威出生后均被抱去医院婴儿室进行照管,后被医院“错换”。2020年2月17日,姚策被确认为肝癌晚期,才发现自己并非许敏亲生,经委托江西省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证实姚策并非许敏亲生,证实郭威是许敏、姚师兵的亲生儿子,姚策是杜新枝、郭希宽的亲生儿子……如此精神损害,淮河医院应依法予以赔偿。
淮河医院辩称,在1992年时,全国所有医院均实行母婴分别护理,也就是孕妇生产后将婴儿交给医院婴儿室,由专人护理。1995年该院创建了爱婴医院才开始母婴同室护理,所以在排除其他人为因素的前提下,错换事件极有可能发生在该院。
鼓楼法院认为,淮河医院的重大过错导致姚策与亲生父母28年骨肉分离,且自身已患有肝癌,精神上遭受严重痛苦,淮河医院应承担精神损害等赔偿。法院依法判决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
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已给付100000元,尚需给付261312.94元)。
医院对姚策后续治疗负责
本次判决中,关于姚策的“被错抱”事实、赔偿金额、追溯时效等问题成为本案的判决重点。姚策方要求淮河医院承担判决之日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请求被驳回,法院认为应待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此外,淮河医院认为本案已经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的说法不被认可,鼓楼法院认为,在接受肝癌治疗前,姚策并不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义务人,故而不超过诉讼时效。
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介绍,对于判决金额,由于起诉时,姚策治疗费初期形成的单据较少,所以最后法院支持的判决金额不太高,但是,该判决非常可喜的是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原告姚策患病上存在过错,按照一定比例对姚策治疗负责。“姚策案尽管此次支持金额不多,但是认定了被告存在60%的责任,因此对于姚策后续治疗,免除了姚策的后顾之忧。”
另外,姚策目前对“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原告姚策患病上存在过错,按照一定比例对其后续治疗负责”这一点非常认可。
原告将继续提起先予执行申请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周兆成律师认为,尽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金额与原告方起诉金额还是存在差距。但是,整个判决书,裁判思路还是基本上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第一,就错换人生28年事件,法院完全认定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存在过错,应该对原告方承担百分之百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关于错换人生28年,被告医院由于未注射乙肝疫苗存在过错,因此,应该对抱错孩子之一姚策的肝癌负责,最后还是判定医院按照过错比例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一点还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周兆成律师认为,判决生效后,未来原告姚策再产生新的治疗费用,依然可以继续向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主张权利。
但是,由于目前还不清楚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收到一审判决后是否上诉,因此原告方下一步打算继续就判决双方没有争议的金额,继续向法院提起《先予执行申请》。周兆成律师告诉记者,“这样无论对方是否上诉,一审判决是否生效,我们还是首先让病危之中、已经无钱治病,命悬一线的原告姚策可以先从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处拿到挽救生命的赔偿款,让他抓紧去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