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同城配送已成为城市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配送员卡点配送背后是日渐频发的交通事故。这些事故的责任划分时常引起纠纷,是配送员担责还是配送平台担责?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示的一起民事判决书中显示,尽管配送平台“闪送”坚持其只是提供信息,与配送员不存在劳务关系,但法院判决“闪送”平台所属的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及金额8.8万余元。记者梳理发现,涉及“闪送”平台与配送员责任关系认定的多起诉讼中,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曾多次败诉。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记者 李雨馨
闪送小程序上的配送员招聘界面
“闪送”称其仅提供信息双方不存劳动关系
1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涉及原告赵水峰与被告“闪送”配送员胡志伟、“闪送”平台所属的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闪送员胡志伟接到闪送订单后外卖送餐,无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河南省许昌市文峰路由南向北超车,与同向行驶的赵水峰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其受伤。当日,原告赵水峰被送往许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交通执勤大队事故认定,闪送员胡志伟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水峰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要求,由被告赔偿此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约9.4万元,以及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被告胡志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被告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参与运营的闪送平台,是提供互联网信息的服务平台。“闪送”与被告胡志伟之间是平等的商业合伙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所应当具备的法律特征。
此外,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还主张,截至目前,全部闪送员申请认定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生效仲裁裁决均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闪送员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侵权案件中,生效判决也全部认定公司不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庭予以驳回原告提出平台赔偿的要求。
法院判决闪送员与平台间存在监督控制关系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闪送员胡志伟在派送“闪送”订单过程中,身着标有“闪送”字样的服装,车上安装 “闪送”标志的箱子。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具有特殊性。
其一,这是随互联网发展对原有商业模式及企业经营模式所带来的变革,因此不能轻易地肯定或否定雇主替代责任对本案的适用。
其二,闪送员胡志伟无论是在着装还是相关配件上均清楚标识出“闪送”字样,且每接受一笔订单均系从“闪送”平台分发而来,派送费用由“闪送”平台统一收取,且因“闪送”平台受到派送时间的限制。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伟之间存在监督控制关系。
其三,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直接享有被告胡志伟所创造的价值,其派送行为明确对价于“闪送”平台每一笔订单的派送费用,而被告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对应被告胡志伟的则为“劳务费”,那么被告胡志伟在派送过程中因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也理应由被告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综上,被告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赵水峰损失共计92020.68元,根据责任比例,由被告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7069.48元,此外需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综上,被告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88035.32元。
此前平台已有多起类似案件败诉履行赔付
记者了解到,闪送员可以在“闪送”平台上查看快递业务信息并自主选择承接快递业务,对于闪送员承接的每笔快递业务的费用,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留存20%,其余部分由闪送员收取。值得注意的是,闪送自称主打C2C模式,代表个人与个人间的电子商务,平台只起到连接作用。
此前,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对外宣称:“闪送员与平台之间系平等的商业合作关系。”今年9月,本报报道闪送配送员操作失误致配送过程中宠物猫缺氧濒死一事,闪送平台亦回复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称与闪送员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据闪送App的《合作协议》,平台与闪送员之间建立的是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闪送员在同平台合作的过程中,由于患病或者工作期间负伤,闪送员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平台无涉。
但记者梳理发现,虽然“闪送”平台称“闪送员申请认定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生效仲裁裁决均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生效判决也全部认定公司不承担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
今年9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2018年发生在上海市普陀区的一起交通事故案时,就明确指出,闪送员因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理应由同城必应公司承担。2018年6月6日,海淀法院公开宣判李某诉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法院支持了闪送员李某要求确认与平台之间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同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2017年某事故发生时闪送员薛某系履行职务行为,至于其与同城必应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与本案所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关,应由被告同城必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