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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办法征民意

2021-8-10 12:55:48 来源:山东商报

        商报济南消息 如何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怎样保证老年人享受优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近日,山东省民政厅草拟了《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工作,确保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不断满足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据了解,我省范围内新建的商品房居住区、安置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各类城镇居住区都要配建一定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包括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上门服务、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


  根据相关建设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配建时,应综合考虑本地城区实际情况,综合小区密度、周边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进行规划配建,原则上规划配建的单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建设单位在编制新建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步落实规划条件中关于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未经审查同意,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产权方面,列入用地规划并纳入土地供应前提条件配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建成后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政府所有,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民政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等工作。


  针对养老设施的具体规范,文件规定,单独选址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区域相对独立、通风和采光条件较好、方便老年人及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主要出入口可单独设置;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应配建无障碍设施。


  建成移交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统一登记造册,实施编号管理。同时鼓励通过公开竞争、委托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文件还明确,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用于开展非营利性服务,优先保障辖区内特困、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养老服务用途不改变。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