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5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在去年底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理财产品销售新规正式落地。记者注意到,《办法》在适用机构范围、禁止性规定上都做了进一步细化,并设置了实施过渡期,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
首先,《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除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外,《办法》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也纳入适用机构范围。同时,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
此外,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办法》中明确了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包括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在内的非银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暂时还不能从事理财产品的代销业务。不过,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也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未来销售机构范围有望扩展。
其次,《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禁止性规定。具体来看,同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增加了“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从而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此外,《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18项禁止行为,
最后,《办法》还设置了实施过渡期,自2021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冯云云 李迪